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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施部隊校閱或禮賓勤務之耐熱訓練,室外氣溫不得逾攝氏四十度,且連續不動之基本姿勢訓練時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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