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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者,應經獎勵主體書面同意,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2. 前項技術投資或授權經獎勵主體書面同意,不得移轉、再授權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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