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優先採購軍品者,獎勵主體辦理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合格廠商。
- 前項優先採購軍品之範圍為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
- 優先採購之決標方式如下: 一、合格廠商與非合格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標予合格廠商。 二、非合格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如合格廠商僅一家者,獎勵主體應洽該合格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獎勵主體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合格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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