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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獎勵主體為檢查及瞭解執行獎勵項目之情形或財務狀況,得命受獎勵合格廠商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構)實地勘查或查,受獎勵合格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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