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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獎勵主體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列管軍品合格廠商,訂定獎勵措施: 一、發展國防產業績效卓著。 二、對國防事務有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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