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獎勵之合格廠商(以下簡稱申請廠商)申請獎勵時,應檢附申請書及
- 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獎勵運用計畫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運概況說明。 四、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 五、廠商安全查核結果通知書。 六、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聲明書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獎勵主體指定之文件及資料。
- 前項文件及資料不符合規定時,獎勵主體得通知申請廠商限期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 獎勵之審查,於廠商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廠商之日止,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