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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廠商自申請日前三年內,及至獎勵核定前一日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曾有執行政府行政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或受停權處分。 二、所提供之文件或資訊不實、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三、曾與獎勵主體簽訂契約,有違約事由,情節重大。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五、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六、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七、曾獲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同一獎勵方式。
  2. 申請廠商應檢附載明未曾有前項規定事項之聲明書。
  3. 前項聲明不實經查屬實者,審查中應予駁回;已予獎勵者,應予撤銷其獎勵;已簽訂獎勵契約者,解除或終止獎勵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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