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獎勵主體於獎勵核定後,除優先採購軍品外,應通知申請廠商於一定期限內,與獎勵主體簽訂獎勵契約;屆期未簽約者,除經獎勵主體同意展延外,視為撤回獎勵之申請。
  2. 獎勵主體於獎勵核定後,經發現申請廠商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獎勵主體應撤銷廢止其獎勵;已簽訂獎勵契約者,解除或終止契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