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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捐(補)助者,受捐(補)助之合格廠商應設立捐(補)助款專戶並專款專用,及單獨設帳並建立完整捐(補)助案件檔案備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計畫者,應先報請獎勵主體准後,始得變更。
  2. 前項專戶內所生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之結餘款,應繳還獎勵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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