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車申請行車執照及號牌,須檢附准採購與發照命令、出廠證明等來歷證件及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送請陸軍司令部登記、編號,並驗發行車執照及號牌。但如係捐贈車輛,須檢附贈與書。
  2. 軍車換領民用號牌者,須經國防部核准後,始可向監理單位辦理,並向陸軍司令部登記(原號牌及行車執照須繳回)。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