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因改編、裁撤或調撥之車輛,由車輛接收單位於接收之第二日起兩週內,檢附原行車執照、號牌與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註明奉准文號,列冊送陸軍司令部辦理帳籍移轉及換發新行車執照、號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各單位因改編、裁撤或調撥之車輛,由車輛接收單位於接收之第二日起兩週內,檢附原行車執照、號牌與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註明奉准文號,列冊送陸軍司令部辦理帳籍移轉及換發新行車執照、號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