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車行車執照或號牌,遺失或破損模糊不清者,其申請換發規定如下: 一、行車執照遺失者,應檢附車輛保管人之懲處令、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各一份,函請陸軍司令部辦理補發。 二、凡未依規定保管車輛,造成號牌遺失者,應檢附過失人員之懲處令、報案證明、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各一份,連同工本費之統一收據及原行車執照,函請陸軍司令部重新核發行車執照及號牌。 三、行車執照或號牌,模糊或破損者,應檢附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連同行車執照或號牌,函請陸軍司令部換發新行車執照或號牌。 四、凡未依規定保管車輛,造成民用號牌及行車執照遺失者,應檢附過失人員之懲罰令、報案證明及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主聯,函請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異動。 五、民用行車執照或號牌,模糊或破損者,請逕向監理單位換發新行車執照或號牌後,檢附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主聯,函請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異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