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陳報行政院。
- 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院。
-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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