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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董、監事會因情勢變更,或本條例設置之目的已完成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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