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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之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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