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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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俸贍養金之發放規定如左: 一、每一年度分為二期,七至十二月份為第一期、元至六月份為第二期,每期發放六個月,第一期於每年七月間發放,第二期於每年元月間發放,每期詳細發放日程由聯勤總部訂定並通告之。 二、新退人員初次領俸在列管之團管區辦理,依管區約定之日期發放俸金,同時完成選定發俸郵局,開立領俸專戶手續;爾後各期俸金均由聯勤總部財務署委託各地郵局,以俸金存款方式發放。屆每期俸金發放開始,退除人員於收到聯勤財務署印發之「俸金發放通知單」次日起,即可攜帶國民身分證、俸金支領憑證、郵政存簿儲金簿及私章,逕向立戶郵局領取俸金,或辦理轉存手續;第一期逾十一月十五日,第二期逾五月十五日未領或未辦轉存手續者,其當期俸金郵局主動沖退,須再領取時,應先向聯勤財務署申請補發,俟該署查核無誤後,通知其在當地財勤單位補領。 三、俸金發放以親領為原則,本人因故不能親領,可委託親友代領,委託代領者除應繳驗退除人員本人國民身分證、支領憑證、郵政存簿儲金簿及私章外,並出示國民身分證,及繳交委託代領申請書 (如附件五) 由發放單位查驗核發後,轉送聯勤薪俸資料管制處查核管制。 四、本人出國其俸金委託親友代領者,得由聯勤財勤單位或發俸郵局憑後備管理機關在支領憑證加蓋之「出國期間親友代領」戳記及出國日期,依委託代領規定繳驗證件發給之,並以一年為限,爾後如再繼續由親友代領時,除應繳驗前款規定證件外,每年均須檢附我國使領館或駐外簽證機構當年簽證之證明書始予發給 (船員得由服務公司簽證) 。 五、旅居國外支領退休俸人員,得委託聯勤總部財務署代領,並按匯款當日之指定銀行牌告匯率,兌換外幣逕當事人國外銀行帳戶,其代領俸金手續由聯勤總部另訂之。 六、本人在大陸地區期間委託親友代領俸金者,得由聯勤財勤單位憑後備管理機關在支領憑證加蓋之「在大陸地區期間親友代領」戳記及赴大陸地區日期,依委託代領規定繳驗證件發給之,並以一年為限,爾後如再繼續由親友代領時,除應繳驗第三款規定證件外,每年均須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以下簡稱海基會) 驗證之證明書,始予發給,其作業手續由聯勤總部會同海基會訂定之。 七、新退人員俸金之發放,財勤單位應依後備管理單位所送之俸給冊 (表) 核實支付。 八、聯勤總部訂定之發放日程遇有左列情形,得由各經發郵局提前發放,但不得超越元、七月一日: (一) 各階人數分佈不均或因事實需要可按高階在前低階在後順序酌予調整提前,但不得延後。 (二) 退除官兵如因重大災變或特殊事故申請提前發放,得由經發郵局局長代為審定屬實後提前發放。 九、支領俸金人員於每年元、七月一日以死亡者,雖未在死亡之日前領取俸金,其當期俸金仍發給其眷屬。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