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軍官士官由現役辦理退伍除役時,由國防部或各總部發給退除給與支付證(以下簡稱支付證如附件一) 或俸金支領憑證 (以下簡稱支領憑證如附件二) 或退伍除役給與結算單 (以下簡稱結算單如附件三–一、二) 連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核定名冊三份 (以下簡稱退除給與名冊如附件四) 退伍除役令,交由後備管理機關,將支付證或支領憑證或結算單及退伍除役令轉發其本人為請領各項退除給與之憑證。 前項退除給與名冊,應於退伍除役生效之日十五日以前同時分別送達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二份,聯勤總部財務署二份 (含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一份) 、留守業務署二份、有關財勤單位一份,及中央信託局一份,為辦理發放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及保險給付之依據。但年限軍官及士官保險金之發放,依軍人保險手冊規定辦理。 後備管理機關轉發俸金支領憑證時應收繳當事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查核所繳證內之補給單與退伍除役生效日應繳份數是否相符,不符時,其溢領薪給應即簽註於俸給發放證明冊內,由財勤單位在其應發各月俸金內坐扣,如係轉發退伍金支付證或結算單時,除收繳軍人身分補給證外,應同時收繳其眷屬補給證,如有溢領薪給,應在退伍金內一次扣還,就業者應加註結算單,發放證明冊並報備,以利原核退單位登記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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