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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 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3. 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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