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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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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
主管機關
核
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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