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防部主管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