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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監所教誨教育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事犯應施以左列教誨教育,其實施方式如左: 一、政治教育:比照官兵政治教育分級編組施教,其教材以政治課本及三民主義理論等為準。每週以六小時為原則。 二、生產教育:按刑期之長短及其性向,每人選習一種技藝,分組施教,實施計畫由監所自行訂定。 三、法紀教育:講授軍紀、軍法教材及精神講話,以增強其守法重紀之觀念,啟發其榮譽心與責任感。每週不得少於四小時。 四、生活教育:以小組討論、集體座談或機會教育等方式實施,並補以康樂活動,端正其生活習慣,陶冶其品德及鍛鍊其體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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