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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監所教誨教育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誨教育由監獄 (所) 長、政戰部主任 (輔導長) 或所屬官員依其學能,分別兼任,其無政戰單位設置之監所,得邀請適當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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