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各科室主任或指定之護理人員所領用之麻醉藥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應貯於可鎖之櫥櫃內,臨用時開鎖取用。 二、應負責建立登記卡 (一二○一表) 或衛材出納清冊 (附件三) 及二○二卡 (附件四) 並根據憑單所列之數量登記於卡片之收入欄,軍醫或指定之護理人員給病患使用麻醉藥品時應將數量記載於病歷上備查。並登記於卡片之撥發欄,無論有無收發單位主官每月均應指派非主管人員會同監察人員清點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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