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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局 (調劑室) 所領之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應貯存於經主官核定之貯藏室、保險櫃或可鎖之壁櫥內。 二、應建卡登記 (一二一表或衛材出納清冊) ,並隨同麻醉藥品存放,每一種藥品依據不同之包裝,規格分別建卡,藥品、數量、規格、單位、憑單號碼及領到日期均應登載於卡片之各欄。撥發時,亦應將使用日期、配方號碼、數量等逐項登入卡片各欄,並妥善保存原始憑證。無論收入或撥發,在登記卡片時,其現存欄應即顯示現存數量,無論有無收發,單位主官每月均應指派直接保管人員會同監察人員清點一次,清點完畢,應即在卡片簽明清點日期、狀況、處理辦法,及本人簽字或蓋章。如有不符或使用不當情形,應即呈報主官辦理。 三、製劑及配方: (一) 應憑軍醫簽字之處方始可配製。如有超過極量經原處方軍醫在數量旁簽字以證明,或按規定加註特別符號後藥局 (調劑室) 始可配發。已經配發之處方應由領用患者,或代領之醫護人員,在原處方背面簽字。 (二) 軍醫應經診斷確實後始予處方,並於病歷上詳載之。一次處方以二日量為限如遇特殊病例,而需二日以上用量時,須經醫務主官可後方始發給,注射用麻醉藥品不得由病人攜出使用。 (三) 麻醉藥品之處方一次配發後,不得再配,如需重配應由軍醫另行處方簽證,或另以文字證明,遇有急需得由軍醫口頭證明,事後再補辦文字證明。 (四) 麻醉藥品用於調配製劑時之料帳登記,應由藥局 (調劑室) 主任或製劑人員使用劃去RX符號之處方簽,詳確填明所需品量及配成製劑之名稱與數量,併同各該類藥品處方保管,以利查考。 (五) 麻醉藥品處方應與普通處方分開歸檔保存五年,並由藥局 (調劑室) 主任或製劑人員簽章。 (六) 麻醉藥品須更換與內容相符之紅瓶箋,如自行製劑者,應註明製劑日期,及含量成份。 (七) 現有品中,遇有變質與損壞不能使用,或減低藥效以及混雜不能辨識時應立即以書面報告單位主官,請求處理。單位主官應即就權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並應查明有無疏忽保管之情形。如決定銷燬時,應會同監察人員辦理之。銷燬後,應填具銷燬證明書,並由執行及監察人員會同簽章,憑銷燬證明書除帳及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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