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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病房所領之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病房護士辦公室應設有麻醉管制藥品登記卡 (二○二表) 並將麻醉藥品按名稱之次序排列登記,以便查閱。 二、登記卡除指定有關人員使用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翻閱。並應隨同麻醉藥品一併存放備查。 三、登記卡照左列規定填寫: (一) 應由專業護士負責登記、審,及記錄列管各項麻醉藥品之收發及現存。 (二) 每次病房發給病患服用藥品時,有關日期、時刻、病患及軍醫姓名,給藥者簽章,及消耗數,均應逐項記載完全,所有數字均應用阿拉伯字母填寫,如撥發單位為瓶、包、個時,登記消耗量時應用分數如1/2、1/4,不得用○.5、○.25等小數點。 (三) 麻醉藥品如遭受意外而受損壞或污染細菌時負責登記人員應將其品名、日期,數量、環境、狀況詳實填入登記卡中,登記人員並予負責簽章。 (四) 如發現卡片登記錯誤需要更正時,應將錯誤之一項以紅線劃去,將更正後之數字填入次項,並由更正人員簽章。 (五) 負責審核本卡片人員,應將審核日期、時刻、審核人員姓名、階級,簽署於本卡最末項下端。 (六) 病房專業護士值班時,應將本卡之現存數及實物辦理交接清點,如發現料帳不符時應即呈報上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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