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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野戰醫療單位,在平時及作戰時,領用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循補給系統向支援單位申請領用。 二、應存放於醫笈箱,或其他可鎖之箱 (包) 內。 三、平時之管制,依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事項辦理。 四、戰時基層救護人員領取麻醉藥品時,應有正式之登記簿,將撥發品量及領用之救護人員姓名予以登記,如轉授傷患服用時,則應另在野戰病歷上登記品名,數量,如救護人員所領藥品未用完,應即退繳所屬醫療單位登收,各級野戰醫療單位之主官對所屬各該單位麻醉藥品之管制及保管、撥發應負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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