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精神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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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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