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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口腔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與顎面區域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與顎面區域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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