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養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營養諮詢及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與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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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營養諮詢及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與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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