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神經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科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神經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神經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神經醫學醫療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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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科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神經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神經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神經醫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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