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室: 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 二、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分二科辦事。 三、外科部,分八科辦事。 四、骨科部,分六科辦事。 五、婦女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六、兒童醫學部,分八科辦事。 七、復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八、影像診療部,分八科辦事。 九、核醫部,分五科辦事。 十、精神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十一、急診部,分四科辦事。 十二、眼科部,分五科辦事。 十三、耳鼻喉頭頸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四、腫瘤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五、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分三科辦事。 十六、皮膚部,分二科辦事。 十七、病理檢驗部,分七科辦事。 十八、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九、傳統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麻醉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一、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二、胸腔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三、泌尿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四、口腔醫學部,分七科辦事。 二十五、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六、護理部。 二十七、教學部,分三科二組辦事。 二十八、醫學研究部,分四科一組辦事。 二十九、營養部,分二科辦事。 三十、醫務企管部,分六組辦事。 三十一、神經醫學中心,分九科辦事。 三十二、健康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三、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三十四、身障重建中心,分二科一組辦事。 三十五、品質管理中心,分五科辦事。 三十六、感染管制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七、國際醫療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八、心臟血管中心,分七科辦事。 三十九、社會工作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職業安全衛生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一、公共事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二、工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三、醫學工程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四、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五、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六、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七、政風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八、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四十九、資訊室,分五組辦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