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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會計業務簡單者,得由該管上級會計單位派員兼辦或委託各該機關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兼辦人員除對該管上級會計主辦人員負責外,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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