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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室對於所在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及修訂等事項,應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送請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遞請司法院會計處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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