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辦人員分為會計主任及會計員,佐理人員分為科長、股長及書記官。 前項編制官、職等「薦任等八職等以上」之主辦人員,由司法院會計處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派免,其餘「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之主辦及「薦任九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由司法院會計處依「行政院主計處授權各機關主計人員派免遷調及考核獎懲辦法」規定,逕行派免遷調,並按月列表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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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人員分為會計主任及會計員,佐理人員分為科長、股長及書記官。 前項編制官、職等「薦任等八職等以上」之主辦人員,由司法院會計處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派免,其餘「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之主辦及「薦任九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由司法院會計處依「行政院主計處授權各機關主計人員派免遷調及考核獎懲辦法」規定,逕行派免遷調,並按月列表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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