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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會計室組織及辦事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辦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主辦各該機關歲計、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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