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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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官迴避案件之原則: (一) 1.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民刑事案件,採大輪迴制分案,凡曾參與本件裁判之庭長、法官均應迴避。迴避至所餘不足二庭時,除前一次參與裁判之庭長、法官應迴避外,其餘各庭長、法官應參與抽籤。但民刑事專庭案件,不限次數仍由專庭抽籤,如所餘專庭不足二庭時,除前一次參與裁判之庭長、法官應迴避外,仍由專庭抽籤。 2.再審案件,除刑事金融專庭外,比照前目規定辦理。 3.審理經原審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抗告案件,無須迴避該國民參與審判本案之審理。 (二)抽籤時,發現應迴避之庭長、法官中籤者,應重抽至不須迴避者為止。 (三)分案後,因法定原因或有其他應迴避情事,經簽奉院長核准迴避者,併同次一分案日之新案抽籤,迴避法官按其迴避件數,補足同字號案件。但因合議庭成員變更致有應迴避之庭長、法官者,原承辦法官不得據以為迴避之事由。 (四)法官於當事人聲請迴避經裁定駁回後,自行簽請迴避,或以非應自行迴避之原因簽請迴避者,均不予准許。但情形特殊者,得由院長酌情准許之。 (五)法官(含審判長兼受命法官)之配偶、或一定關係之親屬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案件原審之承辦法官,而經依前項但書規定簽請院長准許迴避者,案件應由同庭其他法官(含庭長、審判長)抽籤接辦。迴避、接辦法官,分別補、抵分同字類案件一件。法官(含審判長兼受命法官)之配偶、或一定關係之親屬為案件之公訴人者,亦同。 (六)法官(含審判長兼受命法官)迴避後,合議庭成員不足時,依代理次序辦理。但刑事金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民事工程、家事(含原住民)、勞動、醫療及選舉案件,依各專庭代理次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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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10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對於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民刑事案件,採用大輪迴制分案。如果法官曾經參與該案的裁判,都應該迴避。如果法院剩餘的庭長或法官不足二庭時,除了前一次參與裁判的庭長或法官應迴避外,剩餘的庭長或法官應該進行抽籤。專庭案件不限制次數,仍然由專庭進行抽籤。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由法院A判決後,被上訴至最高法院再審,最高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更審給法院A。根據這項規定,法院A的庭長和法官都應迴避,並且剩餘庭長和法官需要進行抽籤,以確定誰會審理這個案件。 2. 對於再審案件,除了刑事金融專庭外,參照前述規定辦理。 3. 如果有法定的原因或其他應迴避情況,經院長的核准後,迴避的案件將與下一個分案日的新案一起進行抽籤,以確保沒有案件被遺漏。然而,如果由於合議庭成員的更換導致應迴避的庭長或法官,原先參加案件的法官不得以此為由申請迴避。 4. 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後,法官自行簽請迴避,或以非應自行迴避之原因簽請迴避,都不被允許,除非情況特殊,由院長酌情准許。 5. 如果法官(包括審判長兼任受命法官)的配偶、或某些親屬是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原審法官,並經過院長的准許迴避,該案件應由同庭的其他法官(包括庭長、審判長)抽籤接手。被迴避的法官需要補足同類案件的數量。如果法官的配偶或某些親屬是案件的公訴人,也適用同樣的規定。 6. 法官迴避後,在合議庭成員不足時,根據代理次序進行處理。但刑事金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民事工程、家事(含原住民)、勞動、醫療及選舉案件,則根據各專庭的代理次序進行處理。 我們可以注意到,這些解釋來自於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10條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必須遵守特定的迴避原則,以確保審判的公平性和正當性。這些規定是為了避免裁判預斷偏頗並維護法院的公平性。
相關函釋 1 則
- 發回更審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本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再審名詞
- 抗告名詞
- 本案名詞
- 核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聲請迴避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非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公訴人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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