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分受案件之比例: (一) 1.民一庭庭長擔任該庭審判長,並綜理民事庭及調解專庭行政事務,分受上易及抗告與移調案件,分案比例,除移調案件外,依其配置庭員人數,為一般庭長之二分之一。 2.刑一庭庭長擔任該庭審判長,並綜理刑事庭行政事務,依其配置庭員人數,依一般庭長之比例分受上易案件。 3.兼任書記官長之法官,分受民事全股抗字案件,或刑事全股毒抗字案件。新兼任書記官長之法官,未結案件,除毒抗或抗字案件外,其餘應退科重分。但司法事務分配小組另有決議者,依其決議。 4.卸任兼書記官長之法官,續辦原承辦案件,並應依其卸任後辦理事務之種類,分受各該庭新到職庭長或法官應分受之平均未結件數。 (二) 1.庭長之分受比例以庭員數為準,配置庭員二人者均分受六分之一;配置庭員三人者,民事庭分受九分之一,刑事庭分受十二分之一。 2.審判長之分受比例,比照庭長,新充任審判長時,續辦該股舊案不折抵,回任法官時,亦不予補分。 3.庭長、審判長出缺,由該庭資深法官兼任審判長者,自兼任時起,分受比例比照審判長。 4.庭長、審判長請假,該庭資深法官代理審判長期間,經言詞辯論終結他股案件,得檢附判決書累計計算抵分案件,民事每三件抵分上字一件,刑事每四件抵分上易字一件。但於庭長、審判長請進修假致未開庭之情形,代理之資深法官所抵分之案件數,應由請進修假之庭長、審判長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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