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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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受案件之比例: (一) 1.民一庭庭長擔任該庭審判長,並綜理民事庭及調解專庭行政事務,分受上易及抗告與移調案件,分案比例,除移調案件外,依其配置庭員人數,為一般庭長之二分之一。 2.刑一庭庭長擔任該庭審判長,並綜理刑事庭行政事務,依其配置庭員人數,依一般庭長之比例分受上易案件。 3.兼任書記官長之法官,分受民事全股抗字案件,或刑事全股毒抗字案件。新兼任書記官長之法官,未結案件,除毒抗或抗字案件外,其餘應退科重分。但司法事務分配小組另有決議者,依其決議。 4.卸任兼書記官長之法官,續辦原承辦案件,並應依其卸任後辦理事務之種類,分受各該庭新到職庭長或法官應分受之平均未結件數。 (二) 1.庭長之分受比例以庭員數為準,配置庭員二人者均分受六分之一;配置庭員三人者,民事庭分受九分之一,刑事庭分受十二分之一。 2.審判長之分受比例,比照庭長,新充任審判長時,續辦該股舊案不折抵,回任法官時,亦不予補分。 3.庭長、審判長出缺,由該庭資深法官兼任審判長者,自兼任時起,分受比例比照審判長。 4.庭長、審判長請假,該庭資深法官代理審判長期間,經言詞辯論終結他股案件,得檢附判決書累計計算抵分案件,民事每三件抵分上字一件,刑事每四件抵分上易字一件。但於庭長、審判長請進修假致未開庭之情形,代理之資深法官所抵分之案件數,應由請進修假之庭長、審判長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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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6條提到分受案件之比例,具體內容分為兩個部分(一)和(二)。 根據(一)部分,民一庭庭長和刑一庭庭長在擔任該庭審判長的同時,還要負責綜理相關行政事務。根據庭員人數的配置,民一庭庭長分受上易及抗告與移調案件,分案比例為一般庭長的二分之一;刑一庭庭長分受上易案件,分案比例也依照一般庭長的比例。另外,兼任書記官長的法官要分受民事全股抗字案件或刑事全股毒抗字案件。而新兼任書記官長的法官,除非是毒抗或抗字案件,其他案件應全數退科重分,除非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有特別決議。卸任兼書記官長的法官則會續辦原承辦案件,根據卸任後辦理事務的種類,分受各庭新到職庭長或法官應分受之平均未結件數。 根據(二)部分,分受比例以庭員數為準。如果庭員數配置有2人,則庭長分受六分之一;庭員數配置有3人,民事庭則分受九分之一,刑事庭則分受十二分之一。審判長的分受比例和庭長相同,但新充任審判長時續辦的舊案和回任法官時均不折抵。如果庭長或審判長請假,由資深法官代理審判長期間,結束代理期間內辯論終結的其他股案件,可以計算抵分。民事庭每三件抵分上字一件,刑事庭則每四件抵分上易字一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庭長或審判長請進修假致未開庭的情況下,由代理的資深法官所抵分的案件數應分受請進修假的庭長或審判長。
相關函釋 1 則
- 民事庭名詞
- 抗告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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