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心生痛苦或惡性傷害其自尊及自我意識之舉動或行為: (一)言詞攻擊:以言詞、語調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例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 (二)心理或情緒虐待:以竊聽、跟蹤、監視、持續電話騷擾、冷漠、孤立、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試圖操縱被害人或嚴重干擾其生活等。 (三)騷擾:如開黃腔、強迫性幻想或特別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展示或提供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四)經濟控制:如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被迫交出工作收入、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 (五)實施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跟蹤騷擾行為(以下簡稱跟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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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法院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家庭暴力的範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的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包括言詞攻擊、心理或情緒虐待、騷擾、經濟控制及跟蹤騷擾行為。 2. 言詞攻擊:家庭暴力法第1條第一款所提到的言詞攻擊包括使用言詞、語調脅迫、恐嚇等行為,以控制被害人並引起其畏懼、痛苦或自尊心受到傷害等情況。 3. 心理或情緒虐待:家庭暴力法第1條第二款所提到的心理或情緒虐待行為包括竊聽、跟蹤、監視、持續電話騷擾、冷漠、孤立、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等行為,這些行為可能對被害人的心理和情緒造成傷害。 4. 騷擾行為:家庭暴力法第1條第三款所提到的騷擾行為包括開黃腔、強迫性幻想或特別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展示或提供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5. 經濟控制:家庭暴力法第1條第四款所提到的經濟控制行為包括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被迫交出工作收入、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行為。 6. 跟蹤騷擾行為:家庭暴力法第1條第五款提到的跟蹤騷擾行為指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定義的跟蹤騷擾行為。 這些事項的說明來自家庭暴力防治法本身的規定,請參考該法規進一步了解相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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