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人員國內進修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二、本院現職編制內公務人員及調本院辦事人員,申請依下列方式進修者,應事先填寫「司法院職員國內進修申請表」(如附表一),經單位主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本院同意前往進修: (一)自行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 (二)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並依本要點申請進修補助費用。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進修並經本院同意者,每週公假進修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且不得依本要點申領進修補助費用。 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進修並經本院同意後,上課時間異動或休學等,致調整或減少進修時間者,應重新填寫「司法院職員國內進修申請表」,並核實申報進修公假。 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以參加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各種學制或推廣教育班次(含全修生或選修生),及補助獲得較高學歷、學位為限。但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最高學歷修讀非法律系(所)者,申請修讀法律學系(所)之同學歷或學分。 (二)最高學歷修讀法律系(所)者,申請修讀非該系(所)且與業務直接相關之系(所)同學歷或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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