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人員國內進修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進修補助費者,除操行成績未達八十分或僅修讀撰寫論文課程者,其經同意進修期間所需費用,不予補助外,其餘依下列標準核給補助: (一)學業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之科目者,補助所繳費用之九成。(二)學業平均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無不及格之科目者,補助所繳費用之二分之一。 前項每人補助限額,按當年度預算額度平均分配於上下半年實施,並視上下半年申請補助費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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