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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 第 21 條

二十一 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係當事人對於業經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應向原判決之法院提起之。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下述(九)至(十三)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得為再審之理由如下:(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變造者。(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者。(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二)當事人發見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十三)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裁判者為限((七)至(十三)情形,應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凡具有上述各情形之一,得提起再審之訴。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一百萬元(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致不能向第三審上訴之事件,除上述第(一)至(十三)各情形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應自判決確定時起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若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始知再審之理由或其理由發生在後者,則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知悉時或發生時起算,但判決確定已逾五年者,除以上述(五)、(六)或(十二)情形為再審之理由外,即不許再行提起再審之訴(第四九六條至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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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再審之訴是當事人對於已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的方法。再審之訴需向原判決法院提起,對於不同審級法院就同一事件所做之判決,則須由上級法院合併管轄。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以下情形之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依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當事人指其住居所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參與裁判之法官涉犯刑事罪或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當事人之代理人、他造或其代理人涉犯刑事罪且影響判決、為判決基礎之證物偽造或變造、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陳述虛偽之情況,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當事人發現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並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僅限於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情況。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應在判決確定時起算的三十日不變期間內進行。若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始知再審之理由或其理由發生在後者,則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知悉時或發生時起算。但若判決確定已逾五年,除以上述(五)、(六)或(十二)情況為再審之理由外,即不得再行提起再審之訴。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再審之訴的基本程序如下:當事人必須向原判決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並在訴狀中明確陳述相關事項,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聲明不服之判決及再審之訴之陳述、應廢棄原判決之程度及對本案的判決之聲明。再審之訴必須提出具體的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的不變期間為三十日,這個期限從判決確定時起算。若判決確定時已對再審理由有所了解或再審理由發生在判決確定後,則不變期間應自知悉時或發生時起算。但若判決確定已超過五年,除非再審理由為第(五)、(六)、或(十二)的情形,否則不得再提起再審之訴。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再審之訴專屬於判決之原法院管轄。二、再審之訴應主張判決有法定的再審理由。三、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遵守,不得逾期提起。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01). - 最高法院、監察院會議紀錄 (https://www.judicial.gov.tw/committee/p6/p617). - 司法院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לכ-tznck-aoaccloDrvHfkMjaMMMzjWpSPDJnsSPJuSPTpP?sts=MjU1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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