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6

快速跳轉

六 副本之寄送,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寄送副本之種類,以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並與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有關者為限,逾此範圍者不予寄送。 (二) 前款副本寄送之種類如有增減,應依海基會與海協會另行商定增刪之種類定之。 (三) 副本寄送方式,由各公證處、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函 (如后附格式) 直接寄送海基會,再由該會轉寄大陸地區有關公證員協會。 (四) 為便利副本寄送,公證人受理第一款各類公、認證事件,經請求人表明公證書作成後須持往大陸地區使用者,應曉諭請求人在請求書上備考欄加填其意旨及地區 (例如省、市或自治區等) 。 (五) 公證書內容涉及第一款所列有關身分、財產等事項者,請求人於請求作成公證書時,雖未為持往大陸地區使用之表明,於作成後,公證人亦得依請求人、其繼承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寄送副本。 (六) 公證人於協議生效前所作成之公證書,涉及第一款所列有關身分、財產等事項,經請求人、其繼承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表明須持往大陸地區使用者,公證人得依其聲請寄送副本。 (七) 公證人作成寄送副本之公證書時,應在右上角標明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省、市或自治區等,並於作成後七日內製作副本兩份,依第三款規定寄送海基會。 (八) 遺囑公、認證事件,除請求人以言詞或書狀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認證遺囑作成後死亡者外,依公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不得寄送副本。 (九) 副本之製作,公證人應比照公證法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所定製作繕本方式為之,並於其上加蓋「副本」戳記。副本如以影本製作時,應註明作成日期,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 (十) 為便於查閱及統計,公證處佐理員、民間公證人或其助理人對於已寄送副本之事件,應於公、認證書登記簿內備考欄或其他適當欄位、空白處,載明「大陸地區使用」之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所述的第六條,對於副本之寄送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1. 寄送的副本種類應限於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等相關台灣和大陸之間的事項,其他事項不予寄送。 2. 若副本寄送的種類有變動,應根據海基會和海協會的商定,重新確定增減的種類。 3. 副本寄送的方式是由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直接以函件的方式寄送給海基會,再由海基會轉寄給相關的大陸地區公證員協會。 4. 為了方便副本寄送,若公證人接受各種公證事件時,當請求人明確表示公證書需要使用於大陸地區時,公證人應要求請求人在請求書上的備考欄中填寫其意圖和地區。 5. 公證書涉及到第一款所列的身分、財產等事項,即使請求人在公證書作成時未表示需要使用於大陸地區,但公證人仍有權根據請求人、其繼承人或對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的請求或根據職權寄送副本。 6. 在協議生效前,如果在公證人所作成的公證書中涉及第一款所列的身分、財產等事項,且請求人、其繼承人或對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要求寄送副本到大陸地區,公證人可以根據他們的請求寄送副本。 7. 公證人在製作寄送副本的公證書時,應在右上角標明在大陸地區使用的省、市或自治區,並在作成後的七天內製作兩份副本,按照第三款的規定寄送給海基會。 8. 除非請求人以言詞或書狀聲明願意公開或在公證遺囑作成後死亡,否則根據公證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遺囑公證事件不得寄送副本。 9. 製作副本時,公證人應依照公證法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製作,並在副本上加蓋「副本」的戳記。如果副本是以影本的方式製作,應註明製作日期,由公證人簽名並蓋上職章或鋼印。 10. 為了方便查閱和統計,公證處的佐理員、民間公證人或其助理人應在公證書登記簿的備考欄或其他適當位置,記錄寄送副本的事件,並註明「大陸地區使用」。

  • 繼承名詞
  • 收養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公證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曉諭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第九十八條條文
  • 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副本之寄送,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寄送副本之種類,以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