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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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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之查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囑託或受託查證,以公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 違反公證機關有關受理範圍規定。 2 同一事項在不同公證機關公證。 3 公證書內容與戶籍資料或其他檔案資料記載不符。 4 公證書內容自相矛盾。 5 公證書文字、印鑑模糊不清,或有塗改、擦拭等可疑痕跡。 6 有其他不同證據資料。 7 其他需要查明事項。 (二) 提出於法院使用之大陸地區公證書,如有須查證之事由時,法院應函請海基會協助查證。 (三) 法院囑託海基會為查證時,應敘明理由,並注意公證書上有無加蓋其他證明印章等得拒絕查證之事由。 (四) 提出於法院使用之大陸地區公證書,各法院於查證前,應注意避免於其上加蓋前款所指足以影響拒絕查證事由之其他證明印章。 (五) 囑託查證後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推定為真正。但其內容之真偽及證明力之強弱,由法院依實質調查結果認定之。 (六) 受託查證,如有違反查證範圍、未敘明須查證事由或公證書上另加蓋有其他證明印章情事者,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應敘明理由拒絕查證。 (七) 查證公證書時,應依其程式及意旨,從形式上審查該文書與真正之公證書原本或繕本是否相符。 (八) 公證書之查證,應於收受查證函之日起七日內函復海基會,如有困難無法如期完成查證時,應先行復知該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第7條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在查證公證書時,應注意以下情形:違反公證機關的受理範圍規定、相同事項在不同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公證書的內容與戶籍資料或其他檔案資料不一致、公證書的內容自相矛盾、公證書上的文字或印鑑模糊不清、有塗改、擦拭等可疑痕跡,以及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項。 2. 如果提出供法院使用的大陸地區公證書有需要查證的事項,法院應函請海基會協助進行查證。 3. 法院囑託海基會進行查證時,應詳細說明理由,並注意公證書上是否有加蓋其他證明印章等因素,這可能成為拒絕查證的理由。 4. 法院在進行查證之前,應留意避免在公證書上加蓋可能影響拒絕查證的其他證明印章。 5. 經過查證的大陸地區公證書被推定為真正。然而,公證書內容的真偽和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根據實質調查結果來判定。 6. 當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在受託查證時,如果違反了查證範圍、未說明需要查證的理由或在公證書上加蓋了其他證明印章等情況,應詳細說明理由並拒絕進行查證。 7. 在進行查證公證書時,應根據其程式和意旨,從形式上審查該文書是否與真正的公證書原本或繕本相符。 8. 查證公證書應在收到查證函後的七天內回覆海基會,如果無法如期完成查證,應先向該會報告困難情況。 參考資料: -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第7條》,http://epo.ntpv.gov.tw/legal/NoticeDetailGBK.aspx?NID=284 - 法官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 公證書名詞
  • 公證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證明力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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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第 7 條規定:「七 公證書之查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囑託或受託查證,以公證書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