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 第 8 條
八、法院對於受緩刑宣告之被告送達判決時,應附寄「緩刑被告須知」(如附件),使其明瞭有關緩刑及撤銷緩刑之規定,以期惕勵自新。 附件 緩刑被告須知 一 被告經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者,於緩刑期間,其宣告刑暫不執行。 二 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三 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依上述規定,經撤銷其緩刑宣告時,前後兩罪所宣告之刑即應合併執行。 四 受緩刑之宣告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於接獲各地方檢察署通知後,應立即前往報到;於保護管束期間並應接受住居所地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觀護人之輔導、監督,以利保護管束之執行。五 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 六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七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緩刑經撤銷,即應執行原宣告之刑。 八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依此規定,除但書之情形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被撤銷時,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九 本件緩刑係法院體認立法意旨暨國家當前刑事政策,依據法律規定,審酌案情,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宣告,如有人藉詞騙取錢財,請向法院或其他治安機關檢舉。 十 如有不明瞭事項,請向法院服務處或訴訟輔導單位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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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八條規定了法院在送達緩刑判決時應該附上「緩刑被告須知」,讓被告明瞭有關緩刑及撤銷緩刑的規定,以期惕勵自新。其中,附件「緩刑被告須知」明確了以下事項: 1. 在緩刑期間,被告的宣告刑暫不執行。 2. 緩刑期間的計算從判決確定日開始。 3.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和第七十五條之一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告緩刑可以撤銷: a.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b.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撤銷緩刑的聲請必須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提出。 4. 受緩刑宣告和保護管束的被告在接到各地方檢察署通知後,應立即報到並接受監督和輔導。 5. 如果受保護管束人的住所遷移,應該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 6. 在保護管束期間,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一系列事項,包括保持良好品行、服從命令、不尋釁、定期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身體、生活和工作狀況、不得擅自離開保護管束地等。 7. 如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情節重大,檢察官可以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並執行原宣告之刑。 8.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被撤銷時,宣告刑失效,除非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 9. 本件緩刑是根據法院體認立法意旨和國家刑事政策,根據法律規定審酌案情宣告的,如果有人以詐騙為藉口欺騙錢財,請向法院或其他治安機關檢舉。 10. 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事項,請向法院服務處或訴訟輔導單位詢問。 根據這些規定,法院在執行緩刑宣告時應該提供被告明確明瞭緩刑和撤銷緩刑的相關法規,並對受緩刑宣告和保護管束的被告進行督導和輔導,以達到保護社會安全和被告自我改造、遵守法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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