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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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二) 事業踐行下列全部程序,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二)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三)如為新型專利,為上述通知或發函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事業未踐行前項第一款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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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條,事業在處理警告函時需踐行以下兩項程序: 1. 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這表示事業在發出警告函之前,必須先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要求他們排除侵害行為。 2. 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這表示事業在警告函中必須清楚敘明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的內容、範圍,以及具體的侵害事實,例如侵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這樣可以讓收到警告函的對方足以了解其侵權的事實。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事業未踐行第一項通知程序,但已採取合理的權利救濟措施,或已盡合理可能的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無法執行,或有具體的證據證明被通知人已經知道侵權爭議的情況,則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程序。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的《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
- 著作權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專利法法規
- 業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商標名詞
- 專利名詞
- 系爭名詞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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