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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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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關須對外發言時,由機關發言人統一行之。有關新聞發布事項, 依據本院發布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設置加強新聞發布與聯繫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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