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本院員工應隨時檢點個人言行,注意有無洩密,建立維護公務機密之觀念,並應注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職務上不應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料,應避免知悉或持有。 (二)因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無保存必要者,繳回原單位,無法繳回者,銷燬之。 (三)私人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公務機密。 (四)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予提醒或勸阻,其不聽勸阻或已發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及通知政風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