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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書,應隔離辦公,與有關單位會商時,亦應採取隔離措施;擬辦、繕校「機密」或「密」文書,應注意防範他人窺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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