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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機密文書之傳遞,應指派專人直接傳遞,或以掛號函件傳遞,准,不得傳真或以網路傳輸。 出國考查或參加會議時,有關機密文件之傳送,請利用我駐外各館、處之保密裝備傳送。 機密文件之影印、傳真,應依據「司法院機密文件影印、傳真管理要點」辦理。 機密文件不得以電子公文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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