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下: (一)機密文書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如有攜出辦公處所必要者,應經機關首長核准。 (二)機密文書檔案應與非機密文書檔案隔離,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三)機密文書應保管於適當之公文箱櫃或保險箱內,並予加鎖。 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隨時檢查公文箱櫃安全程度,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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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下: (一)機密文書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如有攜出辦公處所必要者,應經機關首長核准。 (二)機密文書檔案應與非機密文書檔案隔離,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三)機密文書應保管於適當之公文箱櫃或保險箱內,並予加鎖。 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隨時檢查公文箱櫃安全程度,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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