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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對外開放之資訊系統,應加裝防火牆,與機關內部網路區隔,以保護內部系統及資訊之安全。 對外開放之資訊系統,應依資料之機密性或敏感性、是否涉及民眾隱私、權益及相關安全規定,區分資料之安全等級,以適當之保密方式處理,並妥善管理,以防止被竊取或移作他途之用,侵犯民眾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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